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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积成电子: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4-19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 号玉兰广场 5 栋 8 层       邮编:250101
        电话:(86)531-8166 3606 传真:(86)531-8166 3607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11G20180015-20180418 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积成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璐律师、李蓓蓓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积成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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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8年3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
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18年4月18日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东段18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18日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0 日。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112,216,826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28.503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股份1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11名,合计代表股份112,234,2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078%。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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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
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表决结果比例
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2,234,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2,234,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2,234,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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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2,234,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34,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34,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34,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2,234,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34,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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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112,234,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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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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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史震雷




                                            经办律师:

                                                              张     璐




                                            经办律师:

                                                              李蓓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