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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美: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2017-08-03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1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宁达”)因自身资金需求,拟申请新增银行授信额度,公
司计划对其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0.5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不超
过三年,并授权董事长办理该额度范围内的担保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授信主体                   担保期限             金额

     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            不超过三年          5,000

              合计                                         5,000



    2017年8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
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成立日期:2004年04月08日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处置、利用含锌、铜、镍的电镀污泥(HW17)3000吨/年、含铬
废物(HW21)5000吨/年,处置、利用含砷(HW24)的锗、镓、铟粗料、含镉(HW26)
的锗、镓、铟粗料、含铅(HW31)的锗、镓、铟粗料合计3000吨/年(以上项目
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金银“三废”、铜、锌、铅、锡、铂回收、加工,电子废
弃物资源再生与无害化处置,废液晶显示屏处置利用,氯化钙生产销售,普通货
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60%。
    扬州宁达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16年                   2017年1-3月
     总资产               612,956,329.62              596,844,763.55
    负债总额              224,823,878.20              205,171,503.12
     净资产               388,132,451.42              391,673,260.43
    营业收入              279,777,655.88               39,335,171.53
    利润总额               72,844,786.21               4,188,934.99
     净利润                63,404,514.44               3,540,809.0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协议具体授信额度、授信品种、期限、担保方式以授信主体最终以
同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614,310.47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事项,除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有限公
司提供 5000 万担保、为参股公司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储能
电站(湖北)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储能电站(江西)有限公司合计提供担保额
度不超过 6075 万元之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全资下
属公司之间的提供担保),占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9.26%。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公司为下属公司
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
上述银行授信有利于满足公司扬州宁达生产经营的需要,确保其经营的可持续发
展。
    公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
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该对
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为下
属公司所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
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扬州宁达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并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