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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美:“16格林01”公司债2017年付息公告2017-09-18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34
债券代码:112450         债券简称:16格林0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6格林01”公司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16格林01”、“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9月22日支付2016年9月
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21日,
凡在2017年9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17年9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发行的“16格林01”
至2017年9月21日将期满1年。根据公司“16格林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 格林 01
   3、债券代码:112450
   4、发行总额:8 亿元人民币
   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公司赎回选择权、调整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4.0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公司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为调整后
的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6年9月22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
的9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如遇法定及政
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
       13、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 2017 年度跟踪
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价展望
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16格林01”《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00%,每张“16格林01”(面值100
元)派发利息为4.00元(含税);每10张“16格林01”(面值1,000元)派发利
息为4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2.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6.00
元。

三、债券付息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7 年 9 月 21 日
       2、除息日:2017 年 9 月 22 日
    3、付息日:2017 年 9 月 22 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00%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 9 月 22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9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格林 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
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证券兑付、兑息确认表。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