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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美:关于“12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7-11-14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53
债券代码:112142         债券简称:12格林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
      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利率调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格林债”、“本期债券”)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
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面利率维持6.65%不变。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回售登记期: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15日。
    4.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12月21日。
    5.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2格林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发行的“12格林债”至2017年12月20
日将期满5年。根据公司公告的“12格林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
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5年票面利率为6.65%,在本期债券第5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面利率维持6.65%固定不变。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
期内进行登记,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
持有本期债券。
    公司现将发行人关于不调整“12格林债”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格林债
   3、债券代码:112142
   4、发行总额:8 亿元人民币
   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8 年,附第 5 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6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
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第5年期利息和本金在2017年12月21日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2年12月21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2013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21日为上一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7年的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等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 2016 年度跟
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价展
望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方案

   公司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前5年(2012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票面利
率为6.65%,公司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后3年(2017年12
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票面利率仍为6.65%。

三、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醒: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
价格卖出持有的“12 格林债”。截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12 格林债”的收盘价
为 101.5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
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7 年 11 月 9 日、2017 年 11 月 10 日、2017 年 11 月 13
日、2017 年 11 月 14 日、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在 2017 年 11 月 9 日发布的
《关于“12 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告》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回售申报日填写有误。请投资者注意以第二次和第
三次提示性公告中的回售申报日为准,公司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
广大投资者谅解)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合计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在回售申报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
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
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
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申报登记,回售登记期内不进
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不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的决定。
     7、回售部分债权兑付日:2017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12 月 21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
票面年利率 6.65%。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
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
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
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
被冻结。

六、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发布“12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
 2017年11月9日
                                  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12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
 2017年11月10日
                                  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12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
 2017年11月14日
                                  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15日     本次回售登记申报期
 2017年11月20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登记情况的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7年12月21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2格
                                  林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七、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 A 栋 20 楼
    联系人:欧阳铭志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传真:0755-33895777
    邮编:518101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联系人:杜文晖
    联系电话:0755-82943121
    传真:0755-8294314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赖达伦
    联系电话:0755-21899325
    传真:0755-25987133
    邮编:518038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 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