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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美:关于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与促进创新的激励方案的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5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进人才、
         稳定人才与促进创新的激励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及目的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下属公司江苏凯
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克公司”)是公司钴原料与新能源电
池原料及材料的核心生产基地之一。为促进凯力克公司面向世界引进优秀人
才,激励技术创新,快速打造全球竞争力的以钴原料为中心的新能源电池原料
与材料制造基地,凯力克公司决定用不超过 10%的虚拟股权即分红权对为企业
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核心管理层,技术与管理等相关业务骨干进行激励,并制
定了《关于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与促进创新的激
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以促进凯力克公司新能源原料及材料业务
的快速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激励方案主要内容
(一)激励方式
    用凯力克公司合计不超过 10%的虚拟股权即分红权对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
贡献的核心管理层,技术与管理等相关业务骨干进行激励。
(二)激励方案设计原则
    1、遵循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竞争力原则:与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具备竞争力与可持续力;
    3、技术领军性与重要性原则:主要配置行业领军人才以及对提高公司技
术、产品质量、稳定生产有重要作用的关键人员;
       4、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通过将公司效益与激励挂钩,将公司核心岗
位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5、近期与远期兼顾原则:按照稳定凯力克公司现有人才与骨干、近期发
展预期引进人才以及未来发展预期引进人才的原则进行激励,具体激励对象和
向各激励对象所享有的分红权比例的确定,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与条件
   1、范围:
   (1)凯力克公司现有连续工作两年的做出突出贡献的核心管理层,技术与
管理等相关业务骨干;
   (2)新引进(含格林美其他分子公司调入凯力克公司)的行业突出的核心
研发技术人才、市场技术服务人才、相关业务管理人才等。
   2、条件:
   (1)胜任其岗位工作,敬业尽职,能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
   (2)承诺履行保守凯力克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义务,且切实遵守承诺
的;
   (3)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从事与凯力克公司业务形成竞争的活动,
且切实遵守承诺的;
   (4)承诺遵守法律和凯力克公司规章制度,且切实遵守承诺的;
   (5)承诺遵守职业道德、不损害凯力克公司利益,且切实遵守承诺的;
   (6)与凯力克公司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的。
(四)激励总额、分配与回购
       1、凯力克公司用于激励的分红权总额不超过凯力克公司利润的 10%,其中
利润是指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凯力克公司《章程》
的规定,依据会计准则从税后净利润提取相关公积金与公司发展基金后的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凯力克公司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总额范围内,根据
人才计划、步骤,以及人才职能等因素,分别确定各个激励对象所享有的分红
权比例,并由凯力克公司就此与各激励对象分别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
       2、各激励对象按凯力克公司所给予的分红权比例,享有凯力克公司利润分
配。各激励对象享有分红权应纳税费由该激励对象自行承担。
       3、分红权的存续与回购
       (1)纳入激励对象的人员,属于凯力克公司既有员工的,自凯力克公司与
之签订分红权协议之日起,并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期间,享有分红权;属于新引
进人才(含格林美其他分子公司调入凯力克公司)的,在与凯力克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且试用合格后,并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期间,享有
分红权。自前述之日起,激励对象当年在凯力克公司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
工作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所占 12 个月的比例,享有当年的分红
权。
       (2)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连续不间断工作满六年(本方案生效之日前,
已在凯力克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需连续工作满五年,已在凯力克公司连
续工作的时间不满两年的,仍须自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之日起连续工作满六
年)后,其所享有的分红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满上述年限后,激励对象继续在凯力克公司
任职的,在其因任何原因从凯力克公司离职前,可以要求凯力克公司回购分红
权,在凯力克公司回购分红权之前,继续享有分红权,回购之后则不再享有。
       属于本方案规定的终止分红权情形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②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满上述年限后因任何原因从凯力克公司离职
的,在离职时或离职后的任何时候,只要凯力克公司要求回购分红权,该激励
对象应当出让,并自凯力克公司的回购要求送达激励对象之日起,不再享有分
红权。
       属于本方案规定的终止分红权情形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期间,凯力克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在激励
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时间尚未满上述六年或五年前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的,凯力克公司回购该激励对象的分红权,激励对象应当出让。
       (4)发生上列第(1)、(2)项规定的分红权回购时,回购价格参照当时并
购市场行业平均 PE 倍率(以下简称“行业平均 PE 倍率”),按照行业平均 PE
倍率的 30%计,计算公式为:
       回购价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行业平均 PE 倍率×30%×激
励对象所享有的分红权比例。
       发生上列第(3)项规定的分红权回购时,根据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的实
际工作年限(折算为月数,下同)与本方案规定工作年限的比例,以及上述价
格原则,相应降低回购价款,计算公式为:
       回购价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行业平均 PE 倍率×30%×
(实际工作年限÷规定工作年限)×激励对象所享有的分红权比例
       回购当年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激励对象当年应
分得的分红权项下的收益(回购前享有的收益),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
(五)激励分红权的继承、转让与终止
       1、激励分红权仅限激励对象享有,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形下,都不得继
承、转让、抵押等,即使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时间已满上述规定的六年
或五年,也不得继承、转让、抵押等,因此,如发生激励对象身故事件时,其
继承人不得要求凯力克公司回购分红权,继承人也不享有分红权。
       2、激励权利的终止
   (1)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形的,其享有的分红权不作变更:
   ①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平级调动或职位晋升,但仍在凯力克公司或其子公司
任职,包括退休返聘等情形;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退休但在凯力克公司任职的时间已经达到本方案规
定的年限,或者退休后按退休返聘继续在凯力克公司任职,达到本方案规定的
年限;
   ③本方案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享有的分红权自动终止,凯力克公
司无偿收回;激励对象严重损害凯力克公司利益的,凯力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
况,要求激励对象赔偿其行为给凯力克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返还凯力克公司既
往按分红权已经给予激励对象的该分红权项下的全部收益款:
   ①因个人原因在凯力克公司工作时间未满本方案规定工作年限而主动离职
的;
   ②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个人绩效不达标、违反法律被追究刑
事或治安管理责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原因被凯
力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者虽未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调任
其他岗位工作,已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
   ③有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徇私舞弊、泄露公司技术秘
密或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等损害凯力克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
为的;
   ④违反分红权激励协议的;
   ⑤有凯力克公司认定的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三、激励方案的审批程序
   本激励方案已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经凯力克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
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