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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10  

						Kingson Law Firm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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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的委
   托,指派邓洁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已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2018 年 6 月 29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
   “《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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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
荣超滨海大厦 A 座 20 层格林美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
长许开华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57,989,510 股,占格林美股
份总数的 25.105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0 人,均为 2018 年 7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23,673,821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13.7234%。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4,315,689 股,
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11.3817%。
       (三)格林美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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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957,935,940 股同意、53,57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951,205,085 股同意、6,784,425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1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957,860,069 股同意、127,441 股反对、2,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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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     洁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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