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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
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
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
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
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映照、吴树阶
                                                    201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