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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美: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5-22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5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
任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
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
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
支行(以下均简称 “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
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投项目           截至日期    余额(元)


荆门市格林   中国银行股份             循环再造动力三元材料
                            7549707                            2019年4
美新材料有   有限公司深圳             用前驱体原料项目(6                  305,024.27
                            97120                               月30日
 限公司        福永支行                    万吨/年)


荆门市格林   中国光大银行   7815018
                                      循环再造动力电池用三     2019年4
美新材料有   股份有限公司   8000147                                       57,774,283.12
                                      元材料项目(3万吨/年)    月30日
 限公司      深圳华强支行     330




      一、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宇、李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
 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5%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
方备用。
       二、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 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