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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纶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16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5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发出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8 月 1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3025 号创意大厦 13 楼公
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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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 19 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
345,535,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88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份 287,204,32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2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58,331,31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45,517,9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9%;反对 17,7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010,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99%;反对 1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两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选举罗凌先生、廖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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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选举罗凌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342,022,42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833%,罗凌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84,514,573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090%。
    2.02 选举廖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342,022,42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833%,廖垚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84,514,573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090%。
    本次增选董事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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