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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文传媒: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照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认为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备,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和
环节,逐步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公司相应实施的各项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中的各个流程与环节,发挥了较
好的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
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有违反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具有合理性和有
效性。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二、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2018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以下意见: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也没有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18年的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
交易。2018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
严格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在
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过,因而没有损害到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1,094,302,053.35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378,872.01元;截至2018年
12月 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28,206,032.89元 ,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 为
-10,376,270.14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出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
下: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故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
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的
201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中,拟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取得了我们
的认可。
    经审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其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独立审计,
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进行了认真核查、鉴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业务约定
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
财务报告发表了审计意见。双方就审计费用达成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本次相互提供担保,是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需
要及资金状况进行的,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筹措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
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情况,严格
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被担保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进行担保,风险可控,不
会损害到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
担保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虞群娥、黄振中、杜云波
                                                           201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