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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文传媒: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7  

						   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慈文传媒            公告编号:2019-050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 2019年9月16日上 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3)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9年9月15日15:00至9月16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48号白金湾广场1703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严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 席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 股东 (或 委 托代 理人 ) 共计 11人 , 代表 公司 股份
145,733,0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839%。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145,273,907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30.587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59,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6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中,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
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4,260,511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897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729,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3,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56,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3,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729,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3,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56,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3,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
司2019年5月29日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议案2,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
年8月3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姚磊律师和朱意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