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17-026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1 日至 5 月 1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201 号皮革城大厦 19 楼会议 室 3、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张月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25,532,5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560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710,142,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55.361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389,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1.1997%。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55,695,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4.341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与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4,161,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股份 1,356,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0%; 弃权股份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54,324,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84%;反对股份 1,356,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357%;弃权股份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5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4,161,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股份 1,346,1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 弃权股份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54,324,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84%;反对股份 1,34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170%;弃权股份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4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4,161,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股份 1,356,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0%; 弃权股份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54,324,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84%;反对股份 1,356,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357%;弃权股份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5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282,745,0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共计派发 64,137,252.30 元人民币。 公司本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4,161,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股份 1,356,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0%; 弃权股份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54,324,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84%;反对股份 1,356,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357%;弃权股份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5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4,161,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股份 1,346,1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 弃权股份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54,324,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84%;反对股份 1,34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170%;弃权股份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4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4,161,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股份 1,346,1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 弃权股份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54,324,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84%;反对股份 1,34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170%;弃权股份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4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4,161,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股份 1,346,1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 弃权股份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54,324,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84%;反对股份 1,34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170%;弃权股份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4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4,161,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股份 1,346,1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 弃权股份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54,324,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84%;反对股份 1,346,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170%;弃权股份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4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4,161,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股份 1,262,1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0%; 弃权股份 108,8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54,324,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84%;反对股份 1,262,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2661%;弃权股份 108,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5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灵芝、汪兴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