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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海宁皮革时尚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9-01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海宁皮革时尚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70%股权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董
事会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
《关于以现金方式购买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海宁皮革时尚小镇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海宁中国皮革
城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关于海宁皮革时尚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与以现金方式购买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海
宁皮革时尚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相关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与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关于海宁皮革时尚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
议》等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遵循了公平、公
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和国有资产评估资质,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其他交
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
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
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
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用了合规且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
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均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
机构评估并经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
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控股股东持有的海宁皮革时尚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70%股
权、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关
于海宁皮革时尚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5、本次交易有利于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独立董事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
买海宁皮革时尚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史习民


               何斌辉




                                                      201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