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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4-27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海
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
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
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
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史习民


             何斌辉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