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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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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上刊
登《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 14 点在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201 号皮革城大厦 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 9 时 30 分
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 时至 5 月 17 日 15 时。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28,816,7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1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名,均
为截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28,598,37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6.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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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0,055,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60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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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728,608,4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14%;反对:2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

   2、审议《关于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728,608,4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14%;反对:2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

   3、审议《关于审议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8,608,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4%;
反对:2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

    4、审议《关于审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728,608,4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14%;反对:2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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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39,847,1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799%;反对:20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关于审议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8,608,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4%;
反对:2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

    6、审议《关于审议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728,609,4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14%;反对:2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

    7、审议《关于审议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728,608,4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14%;反对:2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9,847,1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799%;反对:20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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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728,608,4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14%;反对:2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9,847,1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799%;反对:20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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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灵芝



                                                                   2019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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