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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潮宏基: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6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12月31日修订)》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7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了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

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兼顾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议的《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书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