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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潮宏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2-13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筹划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的相关文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

们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

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尚在进

行中,公司及相关各方仍需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进一步商讨、论证和

完善,公司预计无法在2018年2月20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

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

价异常波动,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8年2月20日之后继续

停牌,并承诺原则上公司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公司本次申请继续停牌的理由充分、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书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8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