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宏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0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
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回归合理价值,推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之标的股份
来源,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4、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
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书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