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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潮宏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0-22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广东潮宏

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文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共青城潮尚精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

司实际控制人廖木枝之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廖创宾先生,公司实际控

制人廖木枝之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林军平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徐俊雄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出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系

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应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各方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公司评估值协商确定。本次关联交易

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本次交易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是公司战略发展

的需要,能够更大程度聚集和整合资源,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书玲                         余应敏




                     解浩然




                                                     2018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