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宏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1-09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与 Hawk
Investment Limited、上海思妍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议
案》、《关于与共青城潮尚精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复轩时
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德奋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申请文件的议案》,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项
本次公司与 Hawk Investment Limited、上海思妍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协议签订遵循自愿、公平合理、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关于与 Hawk Investment Limited、上海思妍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相关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交易方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撤回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申请文件的原因合理,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共青城潮尚精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共青城复轩时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德奋签署<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书玲、廖朝理、林天海
201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