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宏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002345 证券简称:潮宏基 公告编号:2019-026
债券代码:112420 债券简称:16潮宏01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以下简称“会计
准则 2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以下
简称“会计准则 2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 24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 37 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
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执行《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文件规定。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执行以上
会计政策。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要求,公司对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
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变更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的名称 受影响的金额(元)
期初余额/上期发生额
应收票据 -1,360,018.14
资产负债表中“ 应 收 票 据 ” 、
“应收账款”项目合并为“应收 应收账款 -188,276,431.93
票据及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89,636,450.07
应收利息 -
资产负债表中“ 应 收 利 息 ” 、
“应收股利”项目并入“其他应 应收股利 -
收款”
其他应收款 -
应付票据 -
资产负债表中“ 应 付 票 据 ” 、
“应付账款”项目合并为“应付 应付账款 -125,439,017.91
票据及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25,439,017.91
应付利息 -16,743,186.18
资产负债表中“ 应 付 利 息 ” 、
“应付股利”项目并入“其他应 应付股利 -
付款”
其他应付款 16,743,186.18
利润表中 “管理费用”项目下分 管理费用 -13,552,591.15
拆“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
明细项目列报 研发费用 13,552,591.15
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在编制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本次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依据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不会对公司 2018
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
生影响。
(二)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将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可将“非交易性权益
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
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
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施行日(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应当计入 2019 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所
有者权益和净利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
进行的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所有者
权益和净利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
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部分议案及 2018 年报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