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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潮宏基:关于“16潮宏01”回售结果暨2019年付息事宜公告2019-07-26  

						证券代码:002345           证券简称:潮宏基            公告编号:2019-058
债券代码:112420           债券简称:16潮宏01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潮宏 01”回售结果暨 2019 年付息事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以下简称“16潮宏01”或“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420)将于2019年7月

29日支付2018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的利息3.91元(含税)/张。

    本期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7月26日,凡在2019年7月26日(含)前

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9年7月26日卖出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16潮宏01”回售结果

    根据《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了《关于“16潮宏01”票面利率调整和

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关于“16潮

宏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

046),于2019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16潮宏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16潮宏01”回售申报日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债券持有人有权

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选择将持有的“16潮宏01”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

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本次债券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

放弃回售选择权,将继续持有“16潮宏01”并接受关于本期债券上调票面利率为

5.60%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6潮宏01”的回售数量为8,800,000张,回

售价格为人民币103.91元/张(含利息),回售金额为人民币914,408,000.00元(含利

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剩余托管量为200,000张,托管金额为20,000,000.00元。

    本次“16潮宏01”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已足额支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

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

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2019年7月29日为回售资金到账日(本期债券

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28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二、“16潮宏01”2019年付息事宜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潮宏01

    3、债券代码:112420

    4、发行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根据公司2019年7月5日披露的《关于“16潮宏01”

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本期债券回售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剩余托管量为200,000张,剩余托管金额为20,000,000.00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1%,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

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

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根据公司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16潮宏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

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关于“16潮宏01”票

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

2019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16潮宏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

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即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选择将持有的“16潮宏01”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本次债券申报期内不进行申

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将继续持有“16潮宏01”并接受关于本期债券上调票

面利率为5.60%的决定,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8、起息日:2016年7月28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

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息)。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7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5、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16潮宏01”的票面利率为

3.91%,每手“16潮宏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10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28元;非居

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际每手取得的利息为人民币39.1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资金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26日

    2、债券除息日:2019年7月29日

    3、付息资金到账日:2019年7月29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潮宏01”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公司将在本
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

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

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木枝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新工业区龙新五街四号1-4楼

联系人:江佳娜

电话:0754-88781767

传真:0754-88781755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人:张华庭

电话:010-66229135

传真:010-66578962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