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1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7-64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0 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9 日—2017 年 11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及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 年 11 月 9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 669 号,公司二
楼股东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6 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邰正彪先生。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6,635,97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41.53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6,533,07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41.511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900 股,占
公司总股数的 0.0229%。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9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22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股份数额均以 2017 年 11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
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6)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86,565,9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25%;反对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728%;反对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2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0.00%,邰紫鹏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同第四届董事会。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86,635,9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