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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1  

						 泰尔股份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7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 10 月 24 日,

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上刊登了《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

会议通知。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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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楼二楼股东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正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2017 年 11 月 9 日-2017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9 日 15:00-2017 年 11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86,635,9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1.534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186,533,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1.5117%。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0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0.02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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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02,9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229%。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会议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的结果,待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合并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
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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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 :王凡                          陈晓玲



                                                王姝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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