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 申请办理不超过3,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可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 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 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向徽商银行申请办理本次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张居忠、方明、尤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