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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06  

						泰尔股份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 8 月 18 日,

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上刊登了《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

会议通知。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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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二楼股东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正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2018 年 9 月 4 日-2018 年 9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 年 9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4 日 15:00-2018 年 9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84,577,31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1.076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12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174,724,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8.8837%。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或    代     理     人   )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853,29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2.19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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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1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0,917,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2.4297%。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审议上述 1、2 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现场会议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的结果,待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合并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
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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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 :王凡                        陈晓玲



                                               王姝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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