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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收到(2018)粤0310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1-21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收到(2018)粤 0310

                民初 751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众迈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迈科技”)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坪山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粤 0310 民初 751 号《民
事判决书》。坪山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众迈科技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沃特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公告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粤 0310 民初 751 号案件立案通知书时,已及时进
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8 月 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3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自 2016 年 9 月份起,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 7 份《设备采购合同》,分
别为编号 WTM-CGC20160108《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8 日,
合同金额为 6,800,000 元;编号 WTM-CGC2017025《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
为 2017 年 4 月 2 日,合同金额为 26,800,000 元;编号 WTM-CGC2017026《设备
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 日,合同金额为 1,500,000 元;编号
WTM-CGC2017027《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 日,合同金额为
3,000,000 元;编号 WTM-CGC2017028《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 日,合同金额为 12,000,000 元;编号 WTM-CGC2017034《设备采购合同》,
签订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 日,合同金额为 5,360,000 元;编号 WTM-CGC2017042
《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9 日,合同金额为 42,880,000 元。
以上 7 份合同总额为 98,340,000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设备发货,并经被告验收确认。依据以上
合同付款约定,标的物到货 30 天内,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额 90%款项即
88,506,000 元。现付款期限早已届至,但原告实际收到款项 19,700,000 元,扣
除租车、物料损失、会费等原告同意承担的 4,211,041 元费用,被告还应当向原
告支付合同款 64,594,959 元。以上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众迈
科技向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坪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对该案件
立案受理。立案后,根据原告申请,坪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2018 年 9 月 26 日,坪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众
迈科技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 64,594,959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578,152 元(以 64,594,959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止,自起诉日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止
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相同方法计算),合计 66,173,111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2019 年 1 月 18 日,坪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
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款 61,196,959 元及违约金(以 61,196,959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
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6,33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91,333 元(原告均已预交),
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174,341 元,原告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
司承担 16,92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10 民初 75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