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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4-24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9-26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众迈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迈科技”或“原告”)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法院”)寄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 民
终 5942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1、自 2016 年 9 月份起,众迈科技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市沃特玛”或“被告”)先后签订了 7 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
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设备发货,并经被告验收确认。依据以上合同付款约定,
标的物到货 30 天内,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额 90%款项即 88,506,000 元。现付款
期限早已届至,但原告实际收到款项 19,700,000 元,扣除租车、物料损失、会
费 等 原 告 同 意 承 担 的 4,211,041 元 费 用 , 被 告 还 应 当 向 原 告 支 付 合 同 款
64,594,959 元。以上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众迈科技向坪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坪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8 月 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0)。
     2、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
事判决书》【(2018)粤 0310 民初 751 号】,判决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贷款 61,196,959 元及违约金(以
61,196,959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
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求。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 月 2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收到(2018)粤 0310
民初 751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9)。
    3、公司于 2019 年 1 月收到子公司众迈科技通知,深圳市沃特玛就与众迈科
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2018)粤 0310 民初 751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上诉人
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1,116,589.51 元(以 61,196,959 元为基数,按照
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判决作出之日起)。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
    2、被上诉人:众迈科技
    3、裁定内容: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18)粤 0310 民初 75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
经审查对其缓交申请不予准许,已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
池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
上诉费。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上诉费。上诉人深圳市沃
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
裁定书送达之日七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诉自动撤回后,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
【(2018)粤 0310 民初 751 号】判决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19)粤 03 民终 5942 号】最终裁定,深圳市沃特玛需要向公司支
付货款 61,196,959 元及违约金,将对公司未来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