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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 8 月 26 日,

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上刊登了《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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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行

政楼二楼股东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正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2019 年 9 月 10 日-2019 年 9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0 日 15:00-2019 年 9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计1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74,004,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38.9254%,其中:

     1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173,765,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8.871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39,1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0.05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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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或   代   理      人   )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公司章程>修订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邰正彪为非独立董事;

       2.2 选举邰紫鹏为非独立董事;

       2.3 选举黄春燕为非独立董事;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方明为独立董事;

       3.2 选举张居忠为独立董事;

       3.3 选举尤佳为独立董事;

       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1 选举冯春兰为监事;

       4.2 选举王安春为监事。

       现场会议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的结果,待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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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合并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

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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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 :王凡                       林亚青



                                              王姝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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