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购买办公用房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位于南通市通富路与青年中路交汇处国城生活广场办公楼A幢20、 21、22、23、24层(含25层)办公用房,有利于增加办公面积,满足公司未来发 展需要。本次购买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就上述事项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平 原则,符合法定程序,交易价格属于市场定价,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高学敏、袁学礼、周卫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