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已于会前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材料,经审慎 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回购股份用途的确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回购股份的用途有利于 后续回购股份用途的具体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对回购股份用途的确定。 独立董事:高学敏、袁学礼、周卫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