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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华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8-23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已于会前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材
料,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保和堂(亳州)制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保和堂”)进行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
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
如下:
    ①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亳州保和堂 4.8 亿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金额为 4.8 亿元人民币贷款本金及产生的相关息费,保证期限为亳州保
和堂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签署《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两年。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亳州保和堂已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项目贷
款 3.6 亿元,未出现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②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为 3.30 亿元人民币,占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未经审
计)的 13.91%。
    ③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司《对外担保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在相关信息披
露中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良好,目前没有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高学敏、袁学礼、周卫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