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17-050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 日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 区 4 号楼北京科锐 319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增设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 日 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04,341,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344%。其中: (一)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04,183,0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646%。 (二)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5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98%。 (三)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5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新育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2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发行方式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配售对象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发行时间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4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承销方式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5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7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配股中介服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8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配股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4,341,909 股 。 同 意 104,34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鑫律师、赵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结 论性意见: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9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