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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科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2019-01-03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Creative Distribution Automation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4 号楼 107)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北京科锐
股票代码:0023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大海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4 号楼 31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4 号楼 310
联系电话:010-6297868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
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之协议转让事项需待《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北京科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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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科锐北方、控股股东     指   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科锐、公司         指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科锐北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北京海国东兴支持优
                            质科技企业发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北京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科锐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北京科锐总股本
                            9.9946%的权益变动行为

                            北京海国东兴支持优质科技企业发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受让方、海国东兴       指
                            伙)

                            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新育与北京海国东兴支持
                            优质科技企业发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1月2日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   指
                            签署的《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
                            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科锐北方签署的《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指
                            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4 号楼 310

          法定代表人        何大海

           注册资本         2026.52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0026623XX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营业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9 年 3 月 25 日至 2019 年 3 月 24 日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4 号楼 310

           邮政编码         100193

           联系电话         010-62978682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科锐北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称      在公司任职情况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新育          董事长                    1091.21                   53.8465%
    2        袁钦成         副总经理                   1091.21                    9.8691%
    3         尹东                无                     150.48                   7.4255%
    4        何大海           董事                       105.05                   5.1838%
    5                其他 29 人                          479.78                  23.6751%
                 合计    -                             2,026.52                   1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有无其它国家/地区居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留权

  1          何大海       男     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无


  2          张新育       男         董事          中国             无


  3          袁钦成       男         董事          中国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
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50,000,000 股股份给
北京海国东兴支持优质科技企业发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为了纾解资金的暂
时流动性困难。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的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增加
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份种类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科锐北方        人民币普通股       183,678,139      36.715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份种类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科锐北方        人民币普通股       133,678,139      26.721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科锐北方、张新育与海国东兴于2019年1月2日
签署了《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科锐北方拟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50,000,000股股份给海国东兴,占公司总股本的9.9946%,双方经协商后一
致同意转让价格为5.6224元/股。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科锐北方、张新育与海国东兴于 2019 年 1 月 2 日签署了《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北京海国东兴支持优质科技企业发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担保方:张新育

    (一)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受让方转让的北京科锐共计
50,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北京科锐总股本的 9.9946%。

    (二)标的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
受让标的股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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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的前
提下,转让方、受让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将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 5.6224 元/
股,转让价款共计 281,120,000 元。

    3.2 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281,120,000 元人民币)应自本协议
签署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支付 281,12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壹
百壹拾贰万元整)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号。

    3.3 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完备性事项的书面申请,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4 转让方应于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的完备性出具书面确认文件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全部 50,000,000 股标的
股份过户给受让方,受让方应与配合。

    (四)标的股份的交割

    4.1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自北京科锐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后视为完成交割手
续及股份转让程序的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交割日。自
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标的股份相应权利及义务完全转移至受让方,标的股权的相应
股权的权利义务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义务。

    4.2 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双方应当按照第 3 条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和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登记。

    4.3 股份过户所需的费用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或适用的规则各自承担。

    (五)过渡期间

    5.1 在过渡期间,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
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
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5.2 在过渡期间,转让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转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
                                      8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损害北京科锐的利益。

    (六)关于收益保障及补偿的约定

    6.1 受让方的退出

    6.1.1   受让方在受让标的股份的禁售期限(如有)届满之日起,有权采用合法合
规方式随时一次性或者分批出售标的股份(包括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而获得分配之红
股,下同)。

    6.1.2   在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的禁售期限(如有)届满之日起,受让方通过非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受让股份时,在满足年化复利 10%的收益的条件下,在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
规定的前提下,转让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6.2 关于收益保障及补偿

    6.2.1   各方同意,受让方通过本次受让而持有的标的股份全部售出应获得不低于
年化复利 10%的收益。该收益在受让方通过本次受让而持有的标的股份全部售出后通
过 XIRR(不一定定期发生的现金流的内部收益率)方式最终结算,受让方有义务最
终结算后将 XIRR 计算表及股份交易记录提供与转让方。

    6.2.2   为保障 6.2.1 条的实现,转让方同意将第二条所述股份转让价款的 20%(现
金或经受让方同意的其他资产作价抵质押)作为保证金支付与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
第三方账户,或将经受让方同意的其他资产抵质押与受让方。支付时间应在本协议第
3 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与转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同意上述保证金产生
的利息归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第三方所有。若最终结算时,未满足 6.2.1 条约定,
差额则以保证金弥补,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6.2.3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过户与受让方始,每 20 个交易日最后 1 交易日按 20
个交易日均价计算 1 次(例行核算),该日为例行核算日。若按例行核算前 20 个交易
日均价计算受让方持有的北京科锐股票市值若低于下述保障线,则转让方应在 3 个工
作日内以现金(或经受让方同意的其他资产作价抵质押与受让方)补足保证金,具体
补足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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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线 M=(A-B)*(1+10%)-C

    保证金补足金额=(A-B)*(1+10%) -D

    A=股份转让价款;B=受让方售出股票市值按持有天数及 10%的折现率计算的至
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的现值;a=受让方持有天数/365;C=保证金;D=触发保障线时
受让方持有北京科锐股票市值

    6.2.4   保证金退还

    保证金在满足 6.2.1 条约定前提下,最终结算后三个工作日内退与转让方或转让
方指定账户。

    自转让方第一次补足保证金始,例行核算后如按其前 20 个交易日(含例行核算
日)均价不低于按 6.2.3 计算之保障线,受让方应在例行核算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超过
6.2.3 条约定的已补保证金金额退与转让方,直至已补保证金为零止。

    6.3 担保方自愿、不可撤销的承诺为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保
证担保责任。

    (七)生效条件

    7.1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是:

    (i)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有权代表(若由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的,授权代表的授
权书作为本协议附件)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ii) 转让方和受让方内部、外部有权决策机构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如需)。

    7.2 本协议在第 7.1 条所列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生效。

    7.3 双方应在各自能力范围内促成上述先决条件实现。

    (八)转让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8.1 转让方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将对转让
方构成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协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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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本协议的签订,不违反对转让方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
文件。

    8.3 转让方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被转让之标的股份,该标的股份是转让方的自身
合法财产。转让方是标的股份的注册所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
第三方的信托权利。

    8.4 在标的股份之上,除已经向受让方披露之外,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押权、
其他担保权利或其他债务或纠纷,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利瑕疵。标的股份没有被采
取冻结、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

    8.5 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含该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
应当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一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候选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
受让方名下之日(含该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及时提议或/及促使上市公
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受让方提名的一名董事候选人成为上市
公司董事的议案。

    8.6 转让方向受让方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中转让方保证的内容于本协议签
订之日及生效之日在各方面均属真实、准确。

    8.7 转让方同意,受让方由于任何转让方保证的错误、失实、重大遗漏而产生或
遭受或引致的所有损失、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服务的支出),转让方将按受让方的
合理要求全面赔偿受让方。

    8.8 如果转让方得知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书
面通知受让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产生的影响。

    8.9 本条列载的转让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在标的股份的转让完成之
后应继续有效。

    (九)担保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9.1 保证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不具有双重国籍,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民事行
为能力。

    9.2 保证方向受让方保证及承诺,本协议中保证方保证的内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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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生效之日在各方面均属真实、准确。

    9.3 保证方自愿、不可撤销的承诺为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保
证担保责任。

    9.4 本条列载的保证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在标的股份的转让完成之
后应继续有效。

    (十)受让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0.1   受让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合伙企业,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并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本协议一经签署,将对受让方构成合法、有效及具约
束力的协议。

    10.2   本协议的签订,不违反对受让方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判决、裁决、合
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10.3   受让方已经取得签订、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授权或许可或批准(如需)。

    10.4   受让方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
资金来源合法。

    10.5   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和其他本协
议约定的款项。

    10.6   受让方向转让方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中受让方保证的内容于本协议
签订日及生效日在各方面均属真实、准确。

    10.7   受让方同意,转让方由于任何受让方保证的错误、失实、重大遗漏而产生
或遭受或引致的所有损失、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服务的支出),受让方将按转让方
的合理要求全面赔偿转让方。

    10.8   受让方的每一项保证均无损于任何其他保证,本协议也没有任何规定对受
让方所作保证的范围或适用作出限制。另有明确说明者除外。

    10.9   如果受让方得知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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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转让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产生的影响。

    10.10   本条列载的受让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在标的股份的转让完成
之后应继续有效。

    (十一)交割后安排

    11.1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受让方按其持股比例依法享有
股东权益,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

    11.2    双方不存在能够相互影响各自所能够支配的北京科锐股份表决权数量的
协议或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11.3    受让方承诺不谋求北京科锐实际控制人地位。

    (十二)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

    12.1    双方同意将就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宜进行沟通并共同协调北京科
锐,以确保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交易安排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十三)违约责任

    13.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
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13.2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
损失。

    13.3    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
续,则每延迟一日,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0.05%作为违约金。任一
延迟达到 20 个工作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在前述违约金的基
础上,再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受让方不解除本协议的,不影响受让
方向转让方要求支付前述违约金的权利。

    13.4    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其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
款,每延期一日,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任
一延迟达到 20 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在前述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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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再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转让方不解除本协议的,不影响转
让方向受让方要求支付前述违约金的权利。

    13.5   如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的尽职调查过程中以及标的股份完成过户
登记至受让方所持股份完全退出前,发现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的重大问题,受让方
有权要求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相应损失金额乘以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对应
的赔偿金额。

    13.6   如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现金补偿款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向
受让方支付应付但尚未支付款项 0.05%的违约金。

    13.7   为避免异议,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因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的问询、关注等函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完备性审核延迟而导致转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的
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或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 3 条的约定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权转
让价款的,均不视为违约。

    13.8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13.9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
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
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十四)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一旦经双方签署即不可撤销,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
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的修订必须由本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签字及盖章、
担保方签字后,在满足本协议第 6.1 条约定的各项生效条件后生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
偿的权利。因变更或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和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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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转让协议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完备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2018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期间,科锐北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116,233 股,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科锐北方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科锐北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有 117,917,620 股处于质押
 状态,除上述处于质押的股份以外,科锐北方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剩余股份不存在任
 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科锐北方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海国东兴的 50,000,000 股公司股份不存
 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协议双方未曾就本次股份转让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
 件、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转
 让方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

 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在科锐北方持有股权情况                   在公司直接持股情况
            在公司中
姓名                     拥有权益   出资额                    拥有权益的种     数量
            担任职务                                比例                                   比例
                           的种类   (万元)                      类         (万股)
张新育       董事长          股权    1091.21    53.8465%      人民币普通股    443.8822    0.8873%
 申威     董事、总经理       股权      47.24        2.3311%   人民币普通股     58.0033    0.1159%
          董事、副总经
安志钢                       股权      47.24        2.3311%   人民币普通股     45.1500    0.0903%
                理
          董事、董事会
郭文亮                       股权       2.47        0.1219%   人民币普通股     26.9600    0.0539%
              秘书
 朱明       副总经理         股权      33.80        1.6679%   人民币普通股     33.1500    0.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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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       副总经理        股权      23.62        1.1655%   人民币普通股     46.3050   0.0926%
李金明      财务总监        股权       4.94        0.2438%   人民币普通股     39.6500   0.0793%
何大海        董事          股权     105.05        5.1838%             无          无            无
袁钦成      副总经理        股权     200.00        9.8691%             无          无            无
 唐钢      监事会主席       股权      20.12        0.9926%             无          无            无
苗丽萍        监事          股权      16.39        0.8088%             无          无            无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育先生除上述持股外,张新育先生及其配偶还通过
 北京天融博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融资本新三板二号基金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44.015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74%。除上述已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北京科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 6 个月内未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
 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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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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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大海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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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002350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动人




                                               




                                         




   183,678,139


    36.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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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000


         9.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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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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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大海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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