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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科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5-22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9,986,885 元。

500,271,975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0,271,97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9,986,885 股,均

股,均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的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份的活动。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1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可以

行董事职务。                                  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惩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决议同意,可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总经理的工作;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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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
                                                 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起施行,根据 2010 年 4 月 12
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起施行,根据 2010
                                                 日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0
年 4 月 12 日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
                                                 年 8 月 27 日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二
订,根据 2010 年 8 月 27 日 2010 年第二次临时
                                                 次修订,根据 2011 年 10 月 12 日 201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1 年 10 月
                                                 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修订,根据 2012 年 4 月 20 日
12 日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四次修订,根据 2012 年 8
修订,根据 2012 年 4 月 20 日 2011 年度股东大
                                                 月 28 日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决议第五
会决议第四次修订,根据 2012 年 8 月 28 日 2012
                                                 次修订,根据 2014 年 4 月 17 日 2014 年第一次临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决议第五次修订,
                                                 股东大会决议第六次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 2014
根据 2014 年 4 月 17 日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七次修订,根据 2015 年 6 月 5
大会决议第六次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
                                                 日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次修订,根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七次修订,根据 2015
                                                 据 2016 年 5 月 9 日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九次
年 6 月 5 日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
                                                 修订,根据 2016 年 12 月 13 日 2016 年第八次临时
八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5 月 9 日 2015 年度股
                                                 股东大会决议第十次修订,根据 2017 年 5 月 5 日 2016
东大会决议第九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12 月 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十一次修订,根据 2018 年 6 月
日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十次修

                                                  4
订,根据 2017 年 5 月 5 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29 日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十二次修

决议第十一次修订,根据 2018 年 6 月 29 日 2018   订,根据 2018 年 8 月 7 日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十二次修订,自         大会决议第十三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5 月 21 日 2018

修订通过之日起执行。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十四次修订,自修订通过之日

                                                 起执行。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