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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科锐: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5-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90203 号

致: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4 号
楼公司 319 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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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
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作出召开2018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
发布了《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38,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年5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公司319会议室召开
召开,由董事长张新育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5月20日15:00至2019年5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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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2,396,1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4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
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2,360,0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2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036,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6,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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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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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2018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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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2018年和201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717,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情况: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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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向银行申请2019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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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2019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39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四)《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382,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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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6%;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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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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