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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丰控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
电话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 16: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深圳软件产业
基地 5 栋 B 座大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7 年 9 月 12 日(周二)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周一)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2 日(周二)下午 15:00 任意时间。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上
述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8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4,131,570,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6485%。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为 1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131,551,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6644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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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
了审议。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
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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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
                                                     吴小亮




     负责人:
                   黄宁宁                            韦 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