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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丰控股: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2017-09-26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7-06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
                         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16 号),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27,337,311 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974.0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22,179,636.7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
验字(2017)第 745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
贸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
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分别与
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顺丰航空有限公司、温州市丰泰电商产业园
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丰预泰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海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丰泰电商
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顺丰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丰泰
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汇丰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2017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公司在“航材购置及飞行支持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航材购置与维修”、“飞行员招募”子项
目募集资金投入 83,768.83 万元,并以募集资金 83,768.83 万元投入新增“飞机购
置改装”子项目。公司在“冷运车辆与温控设备采购项目”及“中转场建设项目”
总投资额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各子项目募集资金投入作出增减调整,合计共减少
募集资金投入 232,939.26 万元,将用于增加对原募投项目“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
下一代物流信息化技术研发项目”的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


三、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公司近日分别与独立财务顾问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
募集资金用途重新进行约定,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重
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为:
                                                       账户余额(截止
序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2017 年 9 月 12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日,单位:万元)

 1    顺丰控股   121909472410808        招商银行深     75,654.01          中转场建设项目中的顺丰
      股份有限                          圳车公庙支                        无锡电商产业园项目、中转
      公司                              行                                场建设项目中的上海顺衡
                                                                          物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
                                                                          目、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下
                                                                          一代物流信息化技术研发
                                                                          项目

 2    顺丰控股   4425010000070000100    建设银行深     3,559.04           中转场建设项目中的长春
      股份有限   5                      圳华侨城支                        顺丰电商产业园建设项目、
      公司                              行                                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下一
                                                                          代物流信息化技术研发项
                                                                          目

 3    顺丰控股   41008900040216841      农业银行深     44,005.09          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下一
      股份有限                          圳国贸支行                        代物流信息化技术研发项
      公司                                                                目,以及支付本次重大资产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各
                                                                          项税费。

 4    顺丰控股   622-043685-011         汇丰银行深     2,594.12           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下一
      股份有限                          圳分行                            代物流信息化技术研发项
      公司                                                                目

注:截至 2017 年 9 月 12 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尚有 129,000 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



     2、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独立财务顾问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张冠峰、李秋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傅承、吴宏兴,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邓淑芳、李昊可以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工作日期间到募集资金存放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独
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独立财务顾问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
财务顾问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
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
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独
立财务顾问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独立财务顾问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独立财务顾问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二)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情况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公司对于终止以募集资金投入的
“冷运车辆与温控设备采购项目”、“中转场建设项目中的郑州顺丰电商产业园项
目”、“中转场建设项目中的顺丰速运南通区域航空枢纽(二期)项目”对应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为:

序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用途


 1      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   622-140184-011     汇丰银行深圳分行     冷运车辆与温控设备采购项目
        司



 2      郑州市丰泰电商产业   4100890004021765   农业银行深圳国贸     中转场建设项目中的郑州顺丰
        园管理有限公司       8                  支行                 电商产业园项目



 3      江苏汇海物流有限公   4100890004021764   农业银行深圳国贸     中转场建设项目中的顺丰速运
        司                   1                  支行                 南通区域航空枢纽(二期)项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注销。账户注销后,相关《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