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4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褚洪文律师、高强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进行律师
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李雪峰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
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2018 年 10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在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及互
联网投票系统在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要求,如期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刊登《通
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
1、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
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10,118,21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3.26%,其中:出席现场投
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6,994,15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 51.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124,05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37%。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
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了
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一项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
表决中,由股东代表秦浩杰、刘玉桥负责计票,监事代表吴艳及本所律师
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一项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0,117,2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8%;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25,671,0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61%;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
数的 0.003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褚洪文
经办律师: 高强
法定代表人: 王建文
二 0 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