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466-7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466-7号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 据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 下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查验,对 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 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核准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经查验相关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 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如下: 发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2016年10月31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批准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 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认购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并 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对募集资金 投入九五智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2016年11月14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了上述议案。 发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关于调整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长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发 行事项的调整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因此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关于延长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将提交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7年8月23日,发行 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 3 议并批准了《关于延长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其公告信息,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兴民 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68号) 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0万股新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68号”核准文件的基础上,发行人与 主承销商共同确定了《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 书》(以下称“《认购邀请书》”)及发送对象名单。经查验,2018年3月26日, 主承销商分别以快递、邮件方式向其与发行人共同确定的投资者(不重复计算相 同机构)发送了《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相关附件,邀请该等投资者 在接到《认购邀请书》后于2018年3月29日9:00-12:00期间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 价。 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具体发送对象包括2018年3月15日收市后发行人剔 除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外可联系到的前 20名股东、3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 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1名个人投资者和23家其他机构。 经查验,《认购邀请书》及发送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 4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申购报价 根据发行人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 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发行期 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0.37 元/股)的 90%,即发行价格不 低于 9.34 元/股。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18 年 3 月 29 日 9:00-12:00 期间,发行人共收到 3 名投资者反馈的《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以下称“《申购报价单》”),相关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是否有 序号 申购人 申购金额(万元) (元/股) 效申购 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0 14,850 是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4 13,900 是 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4 20,000 是 (三)追加认购 由于前述申购未能达到预计发行股份数量和筹资规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 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确认 2018 年 3 月 30 日至 2018 年 4 月 9 日期间每 个交易日上午 10:00-12:00 为认购期。截至 2018 年 4 月 9 日 12:00,发行人收到 3 名投资者反馈的《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追加认购)》(以下称“《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相关申购具体情 况如下: 申购价格 是否有 序号 申购人 申购金额(万元) (元/股) 效申购 1 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 9.34 15,000 是 5 公司 2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4 15,000 是 3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4 15,000 是 经查验,以上有效报价之《申购报价单》、《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符 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分配股数 根据《认购邀请书》及《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 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9.34 元/股,发行数量为 111,081,369 股,认购资金总额为 1,037,499,986.46 元(未扣除发行费用)。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发行价 序 获配股数 锁定期 获配投资者名称 格(元/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月) 股) 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899,357 148,499,994.38 12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882,226 138,999,990.84 12 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413,276 199,999,997.84 12 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 16,059,957 149,999,998.38 4 9.34 12 任公司 5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59,957 149,999,998.38 12 6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59,957 149,999,998.38 12 7 王志成 10,706,639 100,000,008.26 36 合计 — 111,081,369 1,037,499,986.46 — (五)缴款与验资 1. 发出缴款通知 6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2018年4月10日分别向各发行对象发出了《兴民智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配售确认通知》(以下称“《确认通 知》”),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 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 经查验,《确认通知》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2. 签署认购合同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已分别签署了《认购 合同》。 经查验,《认购合同》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3. 缴款与验资 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和 信验字(2018)第 00003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主承销 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1,037,499,986.46 元。 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和 信验字(2018)第 00003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037,499,986.46 元,扣除保荐 费用、承销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1,885,388.29 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11,081,369.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900,804,019.29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及《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申 购报价单》及《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确认通知》、《认购合同》等法 7 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经查验,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7 名,分别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 公司、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志成。 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认购,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 登记手续。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万家基金瀛海资产管理计划、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海富通东兴兴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玉泉 833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财通基金-玉泉 851 号资产 管理计划、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宝盈金增 6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国融基金-国泰君安证券-国融天鑫 1 号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经查验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上述产品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 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或许可程序。 根据认购对象盖章确认的《申购报价单》/《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 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对主承销商招商证券(600999)公告信息的 检索以及对主承销商提供的其关联方清单的查验,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王志成外,最终获配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 8 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承销 商亦未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综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 议规定的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发行人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申购报价 单》及《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确认通知》、《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 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 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7名发行 对象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斯亮 黄泽涛 2018 年 4 月 23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