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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民智通:关于银行账户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2019-01-07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19-005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账户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银行账户的
部分资金被冻结,相关情况如下:
    一、资金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被冻结资金基本情况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类别     冻结金额
兴民智通(集团) 建行龙口支行煤
                                     37001666882050012983     基本户     1500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炭基地分理处
    2、资金冻结原因
    根据银行转发的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2018)暨 02 执 17694 号执行裁定书,公
司得知本次资金冻结的原因系全资子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兴民”)
未执行与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判决结果,鑫隆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涉案情况如下: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2 月受理本案,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作出“(2014)
玉民初字第 1209 号”民事判决书,唐山兴民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2018 年 1 月 12 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 0229 民初 4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唐山兴民给付鑫隆公司工程款 10802321.20 元及利息(利息以
9023080.14 元为基数自 2011 年 10 月 24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
本金付清之日止);鉴定费 482985.51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241492.75 元;案件受理费
98316 元,鑫隆公司负担 11702 元,唐山兴民负担 86614 元。2018 年 8 月 23 日,河北
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 02 民终 27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8063 元,由唐山兴民负担。
    三、本次资金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冻结的资金为 1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72%,且不会对
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除被冻结的资金金额 1500 万元外,该账户内其他资金以及账
户正常功能不受影响,同时公司的其他账户及唐山兴民的账户均未冻结,目前正常运转。
上述资金冻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唐山兴民工程合同诉讼,而当地法院根据执行裁定冻结上市
公司账户,目前公司已委托律师就上述案件进行听证,并拟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同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当地法院沟通,争取尽快解除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公司
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保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