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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民智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02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
项。

       二、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
       我们同意提名周治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朱明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朱明辉先生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未发现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本次提名、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朱明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刘长华 、宋靖雁、申嫦娥
                                                      201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