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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民智通: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19-08-02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19-077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民智通”)于近日获悉
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兴民”)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相关情况如下: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类别     账户余额

唐山兴民钢圈     浦发银行烟台龙口支行   14630078801300000016    一般户     9,967.91 元

  有限公司         工行玉田县支行       0403014719300099368     一般户    147,759.04 元

    2、冻结原因
    本次账户被冻结主要是由于唐山兴民未履行与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鑫隆公司”或“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结果,鑫隆公司
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唐山兴民上述银行账户。
    3、涉案情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2 月受理本案,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作出“(2014)
玉民初字第 1209 号”民事判决书。唐山兴民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 年 1 月 12 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作
出“(2017)冀 0229 民初 4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唐山兴民给付鑫隆公司工程款
10802321.20 元及利息(利息以 9023080.14 元为基数自 2011 年 10 月 24 日起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鉴定费 482985.51 元,由原被告各
负担 241492.75 元;案件受理费 98316 元,鑫隆公司负担 11702 元,唐山兴民负担 86614
元。唐山兴民因不服上述判决向唐山中院上诉,唐山中院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作出“(2018)
冀 02 民终 27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8063 元,
由唐山兴民负担。唐山兴民因不服唐山中院(2018)冀 02 民终 2782 号民事判决,向河
北高院申请再审。近日,唐山兴民收到河北高院作出的“(2019)冀民申 4187 号”民事
裁定书,该院裁定驳回唐山兴民的再审申请。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唐山兴民未履行上述判决,唐山中院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18)冀 02 执 1769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第三人兴民智通的存款或等
价值财产 1,500 万元。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向唐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唐山中院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作出(2019)冀 02 执异 12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2018)冀
02 执 17694 号执行裁定。鑫隆公司不服唐山中院作出的(2019)冀 02 执异 127 号异议
裁定撤销,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申请复议。河北高院于 2019

年 5 月 5 日作出(2019)冀执复 21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鑫隆公司的复议申请,
维持唐山中院作出的(2019)冀 02 执异 127 号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唐山中院在执行鑫隆公司申请唐山兴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鑫隆公司向该院
申请追加第三人兴民智通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山中院作出(2019)冀 02 执异 246 号执
行裁定书,裁定:(1)追加兴民智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第三人兴民智通在本裁定

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及利息。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定,向河北高院申
请复议。河北高院于 2019 年 5 月 5 日作出(2019)冀执复 242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
撤销唐山中院(2019)冀 02 执异 246 号执行裁定;(2)本案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查。
    截至目前,由于唐山中院尚未就该案作出裁定是否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因此公司被
冻结账户内资金尚无法解冻。

    二、本次账户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唐山兴民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均系一般户,且账户内资金较少。同时唐山兴民的
基本户未冻结,目前正常运转。因此,上述银行账户冻结不会对公司及唐山兴民的正常
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积极与鑫隆公司、当地法院沟通,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依法采取措施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争取尽快恢复被冻结银行账户正常状态。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
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