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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2017-06-2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

     1. 深圳博磊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磊达”)为深圳赫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持股比例为51%的控股子公司。
博磊达于2015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万元。
     2. 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博磊达51%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铎华系统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铎华”), 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9,180万元,系以广东中联
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羊城评字【2017】第VIMQY0295号《资产评估
报告》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3. 公司与交易对方北京铎华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次资产出售不涉及
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6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资产出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北京铎华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2. 注册号:110108008523057
      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9 号 1 号楼 5 层-890 号
      5.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7 日
      6. 法定代表人:张劲星
      7.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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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
销售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
及辅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
      9. 主要股东: 张劲星持股 85%;骆天志持股 15%。
      10. 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0,418,252.40
 负债总额                                                 128,861,511.81
 所有者权益总额                                            10,218,063.66
             项目                  19,495,804.47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69,750,121.49
                                                   19,495,804.4772,995.76
 营业利润
                                   19,495,804.47
 净利润                                                         65,696.18
                                                            5,879,280.96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深圳博磊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67154Y
     3.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东方科技园1#厂房(华科)6-E
     4. 成立时间:2015年2月3日
     5. 法定代表人:刘睿
     6.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超级电容器、电容电池、新型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研发、
销售;电动汽车充电桩、储能柜及运营管理系统、电源动力系统、储能系统的集
成和技术服务;制造工艺系统的研发及相关软件的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进出口。(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超级电容器、
电容电池、新型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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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股权转让前后股权结构
                                   转让前                   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赫美集团                  51                         0
           北京铎华                   0                        51
       洛阳力容新能源
                                     29                        29
         科技有限公司
              王磊                   10                        10
             王荣安                  10                        10
              合计                  100                       100


      (二) 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会审字
 [2017]G17003440095 号” 《深圳博磊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博磊达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08,119,652.17          128,861,511.81
负债总额                                 4,891,678.03           19,495,804.47
所有者权益总额                        103,227,974.14          128,861,511.81
                                                              109,365,707.34
应收账款                                 4,891,678.03 19,495,804.47
                                         6,989,822.41           20,154,057.34
其他应收款                            103,227,974.14
                                            35,625.35              557,946.67
                                         4,891,678.03
投资性房地产                                         -                       -
                                                       19,495,804.47
固定资产                                 1,728,642.14           21,678,607.31
                                         4,891,678.03 19,495,804.47
在建工程                                30,423,948.60           27,146,977.47
                                                                 5,879,280.96
            项目                           年度
                                     20154,891,678.03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7,793,678.01           20,169,942.57
营业利润                                  -253,491.86           -4,086,656.86
净利润                                    -283,875.86           -2,812,316.8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161,122.05         -15,165,899.06

      (三) 评估情况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
 收益法对博磊达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联羊城评字【2017】
 第 VIMQY0295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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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博磊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
评估结果为人民币 18,423.06 万元。

     (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博磊达股权,也不再将其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为博磊达担保、委托其理财的情况;博磊达也
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博磊达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
人权利,也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情况,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查封等
强制性措施。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股权受让方)北京铎华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股权转让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深圳博磊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 本次转让丙方 51%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 9,180 万元;

     2、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51%,为人民币
4,681.8 万元;乙方协助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后 10 个工作
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19%,为人民币 1,744.2 万元;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30%,为人民币 2,754 万元。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及履行的义务、承诺、保证事项时,
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并要求违约方直接承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 20%作为
违约金。

     4、 本协议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五、    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出售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其他安排,所得款项
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六、    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 本次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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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公司开始向品质消费全产业链进行战略转型,明确了以商业板块为
重点的主营业务格局。目前,公司已集中发力品质消费领域,积极拓展与国际知
名奢侈品牌的合作业务,同时强化自有珠宝品牌和设计师平台的建设。随着公司
战略发展方向调整,原来基于新能源战略而投资组建的博磊达无法与公司的规划
相融合。为给博磊达提供更加合适的发展平台和资源,以及博磊达未来发展的考
虑,公司决定出售所持有的博磊达股权。

     2、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出售所持有的博磊达51%股权,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资产出售对公司的业绩产生积极的
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3、 交易对方支付能力及公司款项回收的风险判断
     经评估,北京铎华具备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能力;董事会认为,公司不
存在款项回收风险。

     七、    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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