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赫美: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2019-08-2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19-11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智科”)及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赫美小贷”)因业务运营需要,为各资金端机构借款人借款提供代
偿责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代偿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1、 赫美智科

     (1) 公司名称: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4635L

     (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
5D 之 2-1

     (4) 成立时间:2012 年 08 月 13 日

     (5) 法定代表人:李小阳

     (6)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经营电子
商务;投资咨询、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9)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 51%的股权,拉萨仓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30%
的股权,张琲持有其 19%的股权。

     2、 赫美小贷

     (1) 公司名称: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3179R

     (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 12 号天安数码城天
祥大厦七层 D1

     (4) 成立时间:2012 年 03 月 27 日

     (5) 法定代表人:李小阳

     (6)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7) 公司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8) 经营范围: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9)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 51%的股权,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其 44%的股权,李波持有其 5%的股权。

     3、 赫美智科、赫美小贷业务模式

     赫美智科、赫美小贷均为公司类金融板块的主要子公司。赫美智科拥有获客
资源与风险管理经验,业务模式为推荐小额信贷项目至各个合作的资金端机构,
并进行风控审核,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赫美小贷利用其资金实力以及
在信贷业务管理方面的优势和经验,对赫美智科推荐至各资金端机构的借款标的
进行贷后管理。

     赫美智科、赫美小贷分别作为资产端和资金端,与资金渠道各方合作,向大
众提供全面的小额贷款服务。为了降低各资金端机构的风控和运营成本,减少相
同标准和方法的重复风控,各资金端机构对赫美智科已经通过风控的借款人发放
贷款,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对其推荐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代偿义务及提供差
额补足责任。当回收本金及利息时,由赫美小贷代为先行收取,其后结算服务费
等费用后将约定的金额付至各资金端机构,实现资金的回流,从而保障赫美智科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以及赫美小贷对资金流的掌控力,能够在发放贷款以及回收本金利息时对资金的
全流程的控制。

     4、 赫美智科、赫美小贷风控体系

     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拥有自主研发的以八大风控模块为核心的风控系统,具
体内容包括:

     (1) 核身验证:通过人脸活体识别技术与 OCR 技术相结合,确认用户的身
份是否真实有效。

     (2) 反欺诈引擎:依托大数据技术构建的反欺诈模型,前端侦测技术和后
端规则引擎,有效识别黑产、团伙。

     (3) 信息验证:依托慧健风控系统信息核验能力,对客户提供的地理位置
核验、用户授权认证、信息置信度等,识别申请用户资料造假。

     (4) 慧健评分:基于海量大数据建立信用评分体系,有效解决当前信贷申
请用户征信数据维不足、信用白户等问题。

     (5) 关系网络:依托图关联技术,运用多渠道来源数据,构建关系系统网
络,将客户与其他客户进行关系关联,深层次挖掘与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信息。

     (6) 领先科技:在赫美小贷自主研发的风控智能决策系统基础上,共享平
台结合大数据技术、知识图谱、云计算、深度学习等科技手段,借助赫美小贷信
贷风控经验,向行业输出风控科技产品与服务。

     (7) 专业评分:慧健评分以各式演算法及区分度模型,将赫美小贷信贷数
据与其它第三方合规的数据源相融合,创建通用评分模型。模型可在线实时计算
评分,并通过自动化部署,对信贷风险进行即时监控、动态跟踪、在线评估,帮
助信贷服务机构降低业务风险,提升决策效率。

     (8) 分布式系统:共享平台采用分布式网络布局模式,通过接口技术实现
机构与平台的“点对点”连接。共享平台仅负责数据对接与通讯,并对传输数据
进行加密处理,规避了数据泄露的风险。此外,共享平台通过严格的有效机制保
证数据的合规、真实、有效。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5、 催收手段及进展情况

     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目前的工作重心为债权的回收,包括对按期还款客户的
还款提醒及逾期客户的催收。赫美小贷根据客户逾期时间长短,相应的采取不同
的方式进行催收。针对逾期天数在 1 天至 45 天期间的逾期借款客户,主要采取
集中式电话催收方式。针对逾期天数在 46 天以上的,主要采取引进专业催收机
构的方式进行电话催收、属地化催收。针对逾期 90 天以上的逾期借款客户,除
上述方式外,同时启动批量诉讼法律程序进行催收。对于逾期借款客户而言,如
其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赫美小贷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借款客户将被列
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我司将批量诉讼客户通过我司官
网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以期达到震慑逾期借款人、有效控制逾期率的目的。

     经统计,2019 年 1 月至 7 月,赫美小贷电话逾期 1 至 90 天债权的催收回款
率保持在 60%,预计未来电话催收可回款 1.32 亿元;逾期 90 天以上债权的催收
回款率维持在 3%左右,未来委外催收可回款约 6,000 万元。批量诉讼回款方面,
2019 年 7 月和 8 月间,立案阶段的回款率达到 2%-3%,执行阶段的回款率预计为
37%,批量诉讼的整体回款率预计可达约 40%。经测算,批量诉讼的整体债权金
额约 20 亿,按照 40%左右回款率,则预计可回款 8 亿元。

     二、 代偿信息历年披露情况


      项目             2016-12-31   2017-6-30    2017-12-31   2018-6-30     2018-12-31


报告期末放款余额
                       126,370.16   195,810.51   215,274.32   246,583.99    214,597.50
 (单位:万元)


     以上信息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2017 年 8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14 日、2018 年 8 月 30 日及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18 年半年度报告》
及《2018 年年度报告》。

     三、 代偿协议主要内容

     1、 资金方:赫美智科、赫美小贷合作的资金端机构。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2、 代偿责任方:赫美智科、赫美小贷。

     3、 被代偿主体:主要为赫美智科、赫美小贷的自然人或法人借款人客户,
其偿还能力和资信状况已经过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风险审核。

     4、 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赫美智科根据与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负责借款人开发、推
介、日常管理及回收,并受借款人委托协助借款人办理各项借款手续。在借款人
未按《借款协议》按时还款时,赫美智科应承担代偿责任或受让逾期债权。

     (2) 赫美小贷主要提供小额借款信用审核服务。如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款
项,且赫美智科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代偿或回购债权义务时,赫美小贷自愿为赫美
智科承担代偿责任。

     (3) 对赫美智科推荐的借款人未在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
应还款即视为逾期,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出借人有权向代偿责任人发送书面
通知并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 个或多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义务。

     (4) 赫美智科有权基于其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咨询服务和借款管理服务
向借款人收取相关费用;赫美小贷有权基于其向借款人提供的信用审核服务收取
信用审核费。

     (5) 服务费收取比例:11.6%-20.4%。(根据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与各渠道
方约定收取)

     各个渠道相关协议的具体条款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披露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114)。

     四、 代偿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代偿余额为 13.61 亿元,较年
初降低 4.51 亿元。自 2016 年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历
年回购及垫付情况如下: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2018 年及 2019 年
       项目(亿元)                 2016 年              2017 年             上半年

  累计回购代偿责任余额               0.95                 1.47                 2.78


   累计垫付本金及利息                3.50                 4.95                 8.36


            合计                     4.45                 6.42                11.14

   注:上述回购代偿责任余额及垫付本金及利息指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通过回购债权或垫付资金履行代

偿义务的期末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相关借款人违约,赫美智科、赫美小
贷可能承担代偿责任,此部分计入预计负债,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
提风险准备金。对于部分代偿义务,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采取了回购方式,已回
购部分视同自有资金贷款,计入会计科目“发放贷款及垫款”核算计提坏账损失;
赫美智科和赫美小贷已垫付的本金利息计入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损
失。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赫美小贷及赫美智科累计计提情况如下:


         项目(亿元)              2016 年期末数       2017 年期末数       2018 年期末数


         计提预计负债                  0.17                 0.54                3.25


         回购部分计提                  0.30                 0.58                2.32


      垫付本金利息计提                 0.87                 1.45                6.08


             合计                      1.34                 2.57                11.65


     五、 风险提示

     受行业政策与市场环境趋紧的影响,赫美智科和赫美小贷目前放贷业务量出
现大幅度下降,贷款客户还款意愿降低,坏账率上升。贷款客户未如期还款时,
若债权人根据代偿函等协议条款主张清偿,则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存在需承担相
应偿还责任的可能和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代偿事项的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