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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赫美: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2019-11-1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19-13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知悉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
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纪律处分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赫美集团为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

限公司的股东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赫投资”)及赫美集团
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首赫投资实际控制人王磊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为赫美集团
原全资子公司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浩宁达实业
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共计 13.13 亿元,占赫美集
团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的 72.94%。赫美集团未就上

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6 月 25 日,王磊在赫美集团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的情

况下,以赫美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署借款合同,
资金直接汇入首赫投资及其关联方指定账户。上述违规事项涉及金额共计 2.40
亿元,占赫美集团 2017 年末净资产的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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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6 月 7 日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赫美集团存在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37 项,涉及金额共计 24.64 亿元,占赫美集团 2017 年末净资产的 136.89%。赫
美集团直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5 月 17 日、6 月 17 日才在 2018 年年报、关注函
回复公告、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对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予以披露。赫美集
团未就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银行账户、主要资产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12 月 19 日,赫美集团共有 62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2018

年 6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赫美集团所持子公司股权、多处房产、土地
及设备被法院冻结。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主要资产账面价值共计 15.68 亿元,
占赫美集团 2017 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 22.38%。赫美集团直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才在 2018 年年报中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赫美集团未就上述银行账户、主要资

产被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2019 年 4 月 30 日,赫美集团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被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涉及: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主
要银行账户、所持子公司股权、多处房产、土地及设备被冻结未及时披露等。

     (六)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赫美集团披露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8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6,569.01 万元至
-39,522.91 万元。2019 年 4 月 30 日,赫美集团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61,478.84 万元。赫美集团在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
预计的 2018 年度净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赫美集团未按规定对

业绩预告作出准确、及时的修正。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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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赫美集团、赫美集团董事兼总经理于阳、财务总监韩霞、
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丽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赫美集团、于阳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系王磊个人私下违规操作所致,其不知情且未参与;二是因上述违规事项被刻
意隐瞒,其在客观上无法及时、完整知悉赫美集团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韩霞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其在知悉银行账户、主要资产被冻结事项后已

安排人员核实,未及时披露系王磊个人原因;二是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
事项其不知情且未参与。

     李丽的主要申辩理由为:部分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银行账户、主要资产被

冻结事项未发生在其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后认为:

     1.赫美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第 11.1.1 条、第 11.3.3 条、第 11.11.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
第 11.1.1 条、第 11.3.3 条、第 11.11.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8.3.4 条的规定。赫美集团

存在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等多个违规事实,涉案
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不知情、未参与不构成免责理由,其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
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2.赫美集团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的股东首赫投资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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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第 2.1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3.赫美集团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首赫投资实际控制人王磊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
(一)项至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4.赫美集团董事兼总经理于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
上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一)项、第(二)
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于阳作为赫美集团总经理,对于涉案金额巨大的诉讼,其
理应知悉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其未就相关事项履行必要有效的核查程序,
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不知情、未参与不构成免责理由,其提出的申辩理由不

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5.赫美集团财务总监韩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四)项至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对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综合考虑其涉案金额及所
采取的核查措施,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6.赫美集团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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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
(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综合考虑其任职期间及涉案金额,对其申辩予以部

分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北京首赫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磊,董事兼总经理于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韩霞,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

书李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于阳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和公司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公开谴责处分事项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

深表歉意。公司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召开致歉
会,向投资者作出相关说明并致以诚挚的道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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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
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34),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三、 有关事项的整改

     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确保公司及时、公平、真
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

     四、 本次处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分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