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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赫美:关于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公告2020-03-2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0-025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债权人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的债权转让通知,浙商
银行因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瓯”)达成了债权转让
安排,已将其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转让给光大金
瓯,债权对应的主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光大金瓯。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债权转让情况

                  担保人(保
         主债务                主债权文书合   本金余额      利息和罚息      代垫费用
序号              证人、抵押
         人名称                    同号        (万元)       余额(万元)     余额(万元)
                    人)名称

                  保证人:惠 (20926000)

                  州浩宁达科 浙商银借字
        深圳赫
                  技有限公     (2017)第
        美集团
 1                司、王磊, 98765 号、         20,000           213.42         52.59
        股份有
                  抵押人:深 (20926000)
        限公司
                  圳赫美集团 浙商银借字

                  股份有限公 (2017)第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公告



                  司。       00089 号《借

                             款合同》


    备注: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即2019年9月21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

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

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二、 其他相关说明

     1、光大金瓯受让浙商银行对公司的上述债权后,公司对原债权人浙商银行
的债务相应地转变为公司对光大金瓯的债务。上述债权的转让不会对公司的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因与浙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持有的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小贷”)51%股权将被强制拍卖以清偿债务,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20日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51%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8)、《关于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51%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24)。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赫美小贷51%股权拍卖的后续进展情
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