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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运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7月)2019-07-31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
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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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审计专员的协调组织下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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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
议召开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参会委员关联事项时,该委员应回
避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余两位委员同意即视作通过。委员回避表决后,审计委
员会参与会议表决的委员人数不足半数时,应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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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
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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