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 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 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 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30 人,代表股份 499,526,75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2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433,088,1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58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 人,代 表股份 66,438,5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45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共 26 人,代表股份 66,438,5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458%。该等股东 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合岭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 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票为 499,289,65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 对票为 235,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弃权票为 1,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201,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431%;反对票为 23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48%;弃权票为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21%。 2、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 499,291,05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 对票为 235,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202,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452%;反对票为 23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4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3、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 499,291,05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 对票为 235,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202,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452%;反对票为 23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4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4、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为 499,291,05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 对票为 235,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202,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452%;反对票为 23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4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5、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为 499,328,25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 对票为 198,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240,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012%;反对票为 1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98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楚金甫先生、河南 隆源投资有限公司、杨合岭先生回避了表决。 同意票为 66,227,79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 对票为 210,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3%;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227,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27%;反对票为 2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173%;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7、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499,361,85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 对票为 164,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273,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518%;反对票为 1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82%;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8、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499,336,65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 对票为 190,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248,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139%;反对票为 19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861%;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为 499,306,55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反 对票为 218,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弃权票为 1,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218,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686%;反对票为 2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93%;弃权票为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21%。 10、审议《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为 499,360,55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7%;反 对票为 164,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票为 1,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272,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98%;反对票为 16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80%;弃权票为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2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副本贰份,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刘小英)____________ 邓文胜:____________ 马鹏瑞:____________ 贾 倩: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