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星铁塔: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22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7-111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8 月 21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
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7 年 8 月 20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郝晓晖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量
310,536,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39,524,565 股的 48.5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量
3104531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39,524,565 股的 48.5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人,
代表股份数量 8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39,524,565 股的 0.0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量 27,351,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39,524,565 股的 4.28%。
2、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536,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7,351,902 股(含
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60,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7,276,502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3、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6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7,275,802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4、关于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6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7,275,802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6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27,275,802 股
(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邱克律师、黄令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
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